環境試驗設備基本參數檢定方法標準(氣候環境試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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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9-08 ]
術 語
(1)標稱值
當檢定環境試驗設備時,按試驗方法要求所規定的環境參數值或按需要預先確定的環境參數值。
(2)試驗設備容積
試驗箱(室)內壁所限定空間的實際容積,用m3表示。
(3)工作空間
試驗箱(室)中能將規定的試驗條件保持在規定偏差范圍內的那部分空間。
(4)指示點
代表試驗箱(室)工作空間狀態的點,一般取工作空間幾何中心點,也可根據具體情
況選擇其它合適的點。
(5)試驗箱(室)穩定狀態
試驗箱(室)指示點的自身變化量達到設備本身性能指標要求時的狀態。
(6)溫度波動度
試驗箱(室)在穩定狀態下,工作空間內任意一點溫度隨時間的變化量。
計算方法:試驗箱(室)在穩定狀態下,工作空間指示點溫度在30min內(每2min
測試一次)的實測最高溫度與最低溫度差值的一半,冠以“±”號,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Tf ———溫度波動度,℃;
Tfmax ———指示點在30min內的實測最高溫度,℃;
Tfmin ———指示點在30min內的實測最低溫度,℃。
(7)溫度均勻度
試驗箱(室)穩定狀態下,工作空間在某一瞬時各測試點溫度之間的差值。
計算方法:試驗箱(室)在穩定狀態下,工作空間各測試點在30min內(每2min測試一次)每次測試中實測最高溫度與最低溫度之差的算術平均值,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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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 = [∑(Tjmax –Tjmin)] / 15
式中:△Tu ——————溫度均勻度,℃;
Tjmax —————各測試點在第j 次測試中的實測最高溫度,℃;
Tjmin —————各測試點在第j 次測試中的實測最高溫度,℃。
(8)溫度偏差
試驗箱(室)在穩定狀態下,工作空間各測試點在規定時間內實測最高溫度(Tmax)和最低溫度(Tmin)與標稱溫度(TN)的上下偏差,計算公式如下:
上偏差:△Tmax= Tmax —TN 下偏差:△Tmin = Tmin —TN
(9)相對濕度偏差
試驗箱(室)在穩定狀態下,工作空間各測試點在規定時間內的實測最高相對濕度(Hmax)和最低相對濕度(Hmin)與標稱相對濕度(HN)的上下偏差,計算公式如式:
上偏差:△Hmax=Hmax —HN 下偏差:△Hmin = Hmin —HN
(10)溫度變化速率
試驗箱(室)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和規定的溫度范圍內,工作空間指示點溫度連續上升或連續下降時單位時間的變化量,用℃/min表示。
A、5170.2 溫度試驗設備測量點數量及位置
(1)根據試驗設備容積大小,將工作空間分為上、中、下三層,將一定數量的溫度、相對
濕度和風速傳感器放在其中規定的位置上,傳感器應避免冷熱源的直接輻射。
溫度測量點用英文字母O、A、B、C、D、E、F、G、H、J、K、L、M、N、U表示。
相對濕度測量點為一個,用字母Oh表示。
風速測量點與溫度測量點的數量與布放位置完全相同。
測量點O和Oh為設備工作空間的幾何中心點,其他各測量點的位置與設備內壁的距離為工作室各自邊長的1/10,(遇有風道時,是指與送風口的距離),但最大距離不能大于500mm,最小距離不能小于50mm。如果設備帶有樣品架或樣品車時,下層測量點可放在樣品架或樣品車上方10mm處。
(2)設備容積小于或等于2m3時,溫度測量點為9個,相對濕度測量點為1個。
(3)設備容積大于2m3時,溫度測量點為15個,相對濕度測量點為1個。
(4)當試驗設備容積小于0.05m3或大于50 m3時,可適當減少或增加溫度測量點。
(5)根據試驗和檢定的需要,可在設備工作空間增加對疑點的測量。
(6)對于其他形狀的試驗設備,測量點數量和位置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B、5170.5 濕熱試驗設備測量點數量及位置
(1)在被試設備工作室內定出上、中、下三個水平層面(簡稱上、中、下三層),上層與工
作室頂面的距離是工作室高度的1/10,中層通過工作室幾何中心點O,下層在底層樣
品架上方10mm處。
(2)測量點分別位于上、中、下三層
溫度測量點用英文字母O、A、B、C、D、E、F、G、H、J、K、L、M、N、U表示。
相對濕度測量點用字母Oh、Dh、Hh、Lh表示.
風速測量點與溫度測量點的數量與布放位置完全相同。
(3)工作室容積不大于2m3時,溫度測量點為9個,相對濕度測量點為3個。
測量點O、Oh位于工作空間的幾何中心點,其他各測量點與試驗設備內壁的距離為各自
邊長的1/10,但不小于50mm。
(4)工作室容積大于2m3時,溫度測量點為15個,相對濕度測量點為4個。
測量點E、O、Oh、U分別位于工作空間上、中、下層的幾何中心點,其他各測量點與
試驗設備內壁的距離為各自邊長的1/10,但不小于50mm。
(5)若測出的工作空間的基本參數不符合GB/T2423.3、GB/T2423.4、GB2423.9、GB2423.16
的要求且與測量點的位置有關時,可適當放寬6.3和6.4規定的1/10的距離,但應在檢
定報告中予以記載。
(6)當工作容積大于50 m3時,溫度測量點和相對濕度的數可適當增加。